2014年江西省南昌市生育险政策营养费标准
在2014年,南昌市生育险政策中,营养费的发放标准主要依据女职工的年龄和生育情况来确定:
- 满22周岁以上生育的:加发0.5个月的营养津贴。
- 超过28周岁以上高龄初婚晚育的:在满22周岁以上的基础上,再加发0.5个月的营养津贴。
这些营养津贴是在生育津贴的基础上额外发放的,用于补助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营养需求。
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
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为:
- 生育津贴:按参保职工本人生育或流(引)产时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等月缴费工资(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
- 营养津贴:在上述生育津贴的基础上,根据女职工的年龄和生育情况加发0.5个月或1个月的营养津贴。
生育医疗费的报销标准
除了生育津贴和营养津贴,南昌市生育险政策还规定了生育医疗费的报销标准,包括:
- 婚前医学检查:参保职工男女(初婚)双方每人按100元支付。
- 产前检查:根据妊娠的不同阶段,产前检查费的报销标准分别为160元、360元和560元。
- 生育医疗费:根据不同的分娩方式,生育医疗费的报销标准分别为1400元(正常阴道分娩)、1900元(阴道手术产)和3500元(剖宫产)。
这些报销标准为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
总结
2014年江西省南昌市生育险政策中的营养费标准主要依据女职工的年龄和生育情况来确定,为满22周岁以上生育的女职工加发0.5个月的营养津贴,为超过28周岁以上高龄初婚晚育的女职工再加发0.5个月的营养津贴。这些营养津贴是在生育津贴的基础上额外发放的,用于补助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营养需求。南昌市生育险政策还规定了生育医疗费的报销标准,为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