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取得13%进项发票但销售时开具9%销项发票时,增值税抵扣规则如下:
一、抵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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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较低税率抵扣
进项税额的抵扣以实际适用的较低税率为准。在13%和9%的税率中,应选择9%作为抵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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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抵扣
即使进项发票金额高于销项税额,也只需按9%计算可抵扣金额,未抵扣完的部分将形成 期末留抵税额 ,可结转至下一期继续抵扣。
二、具体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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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可抵扣金额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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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100万元(13%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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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90万元(9%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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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扣金额 = 90万元(按9%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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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抵扣
在每月纳税申报期,企业需将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进行比对,按9%的税率计算可抵扣金额,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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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留抵处理
若当月进项税额未完全抵扣,则剩余部分作为 期末留抵税额 ,转入下期继续抵扣。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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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特殊规定
建筑企业等特定行业,若存在大量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的成本(如人工费),可能适用3%征收率(2025年现行政策)。但材料采购等可取得13%发票的项目,仍按上述规则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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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合规性
需确保进项发票为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与应税行为匹配,避免因发票问题影响抵扣。
四、示例
某建筑企业购入材料取得13%进项发票,金额1,000万元,当月销项900万元(9%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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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扣金额 = 900万元(按9%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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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应纳税额 = 900万元(销项) - 900万元(抵扣) = 0万元。
通过以上规则,企业可有效降低增值税税负率,提升财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