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重复扣除
关于关联企业间广告宣传费(广宣费)的归集处理,综合相关税法规定及实务操作要点如下:
一、归集扣除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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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选择扣除方
关联企业可签订分摊协议,选择将广宣费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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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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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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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行业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企业,扣除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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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扣除
若关联企业间已按协议归集扣除,则接受归集的企业在计算自身扣除限额时,不得再将该部分费用纳入扣除范围。
二、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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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摊协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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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归集范围、分摊比例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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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内容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避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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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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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在汇算清缴时申报归集扣除金额,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分摊协议、销售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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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可能对归集比例、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核查,若发现不合理归集可能调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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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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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差异 :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的扣除限额为30%,其他行业为15%,需注意行业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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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真实性 :归集的广宣费需与取得方(如广告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并保留发票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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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 :若归集比例过高或协议条款不合理,可能被认定为转移利润,引发税务机关处罚。
建议企业根据自身行业类型和业务模式,合理制定广宣费分摊方案,并咨询专业税务机关或会计机构,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