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两种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标准之一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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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生额的60%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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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5‰) ,与上述60%的标准取较小者作为实际扣除额。
对于广宣费,其扣除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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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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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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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企业 :不得扣除广宣费。
在筹建期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请注意,税法规定可能会有更新或变化,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最新的税法规定,并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会计师以确保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