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或30%
广宣费扣除比例根据行业类型和相关规定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一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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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扣除比例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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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
扣除比例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为计算基数,与业务招待费基数相同。
二、特定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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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
这三类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三、关联企业分摊规则
若企业间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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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限制 :分摊后总金额不得超过各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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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扣除 :一方实际发生的费用未超过其限额的部分,可全额扣除,超过部分需向另一方分摊后扣除。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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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限额计算
扣除限额=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一般企业)或30%(特定行业);
若当年发生额未超过限额,则可全额扣除;若超过则按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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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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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入时,广告宣传费的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当期税前利润×营业税税率×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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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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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规则适用于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此前政策可能因法规调整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