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需要盖公章
复印的病历资料通常需要加盖医院的公章 。医疗机构在复印病历资料时,应当在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即公章。公章可以是该院的公章,也可以是病历复印专用章。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且复印的病历应当编顺序页码,并由医院盖章。
在复印病历时,建议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医院的规定进行申请和复印。复印完成后,确保病历上加盖了医院的公章,以保证其法律效力。如果遇到病历上没有公章的情况,可以向医院病案室咨询并请求重新盖章,或者根据医院的要求提供其他形式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