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串标的查处涉及多个部门协同监管,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主要查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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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作为行政监督部门的核心职责,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查处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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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相关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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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全国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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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具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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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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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 :监督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和政府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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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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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依法查处涉及围标串标的刑事犯罪行为。
三、查处流程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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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与举报渠道
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需提供明确请求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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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与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应暂停招标采购程序(需经批准)并调查核实。若发现违法行为,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如罚款、取消投标资格)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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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机制
部分城市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如住建局、法院、审计局等联合打击围标串标行为,形成信息共享和案件协查机制。
四、法律后果
围标串标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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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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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取消1-2年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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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需对招标人或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参与投标时通过招标文件审查、评标过程监督等环节防范围标风险,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举报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