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范和案例,围标串标的21种情形可归纳如下: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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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投标报价、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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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中标人或放弃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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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集团/协会协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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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中标采取联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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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个人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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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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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规律性差异或文件异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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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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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编制、打包加密或送达渠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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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员为同一单位在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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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未中标者费用补偿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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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前泄露标底、评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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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压低或抬高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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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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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开启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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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允许补充、撤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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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关键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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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前实质性沟通操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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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违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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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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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报价异常接近,疑似串通
三、其他辅助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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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分标段利益均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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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暗示评标委员会倾向性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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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欺诈性低价中标后通过变更提高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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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行为视而不见(如重复人员、文件混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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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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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无资质公司代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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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时干扰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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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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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协调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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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之间形成利益链
注:部分情形如“装傻法”“无所顾忌法”属于招标人监管失职的延伸表现,但也被纳入围标串标相关问题的范畴。实际认定需结合具体行为对市场竞争、公共利益的影响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