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标过程中低于成本价的认定,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具体认定标准及程序如下:
一、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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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低于其他报价
当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且可能低于个别成本时,需进一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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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价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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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竞争费用 :规费、税金等固定支出,直接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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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竞争费用 :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等可调整费用,需投标人提供技术手段、施工方案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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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竞争费用 :施工利润、企业管理费等,通常不参与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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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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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筛选
评标委员会发现报价异常后,应要求投标人书面说明报价依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成本核算书、施工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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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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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可竞争费用直接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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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限竞争费用,结合市场行情、投标人资质等因素调整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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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全竞争费用,一般不参与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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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判定
- 若投标人无法合理说明或提供有效证明,评标委员会可认定其报价低于成本,作废标处理。
三、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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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低价 :若投标人能证明其报价低于成本但属于合理低价(如采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措施),可能增加其中标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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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元报价 :供应商报价不得为零元,否则视为放弃投标。
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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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认定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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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 :第八十七条令第六十条明确,需先进行符合性审查,再判断报价合理性,且不再强制要求认定成本价。
五、争议解决
若投标人认为评标结果不公,可通过招标文件约定的申诉渠道提出异议,评标委员会需依法重新审查。
总结 :评标委员会需结合报价对比、成本分析和投标人说明,综合判断是否低于成本价,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