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最后报价是否为二次报价,需根据具体的采购方式及招标文件规定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一、招标方式与二次报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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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因此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中通常不允许二次报价 。若出现重复报价或报价冲突,通常按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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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这些采购方式允许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要求投标人进行 二次报价 ,且该报价为最终成交价。例如,竞争性谈判一般分三次报价,以第三次报价为准。
二、二次报价的适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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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根据商务分和技术分评估后,要求投标人重新报价,最终以该报价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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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类似竞争性谈判,需在评标后进行二次报价。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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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限制 :二次报价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及采购方式相关法规,且不得低于第一次报价(竞争性谈判中允许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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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若因技术、服务需求变更导致成本变化,需通过法定程序调整采购需求,而非简单要求二次报价。
投标最后报价是否为二次报价,取决于采购方式及招标文件规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中通常无二次报价,而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中则可能涉及 。需以具体招标文件中的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