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监管部门不明确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法律法规空白 :
部分造假行为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监管难度大。备案肥料在法律层面仍为空白,这使得监管部门在执法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 部门职责不明确 :
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均有肥料的执法职责,但分工不明确,导致执法边界模糊。例如,含量不够和假冒伪劣肥料二者的区别和执法边界等问题尚不清晰。
- 监管力度不足 :
部分地区肥料产品市场监管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完善,部分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欠缺,执法力度不够,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意识不强,不能满足当前肥料产品市场的监管需求。
- 部门协作不够 :
肥料产品市场的监管需要农业、质检、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互相协作,但当前部门协作的力度还有待加强,肥料产品市场监管的联合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克服监管过程中的各管各段等问题。
- 产品质量监管困难 :
市场销售肥料产品品种繁杂,来源广泛,肥料产品的标识不规范,特别是有机肥料质量监管较难。基层单位管理部门受检测经费等来源的限制,缺乏快速简捷有效的手段,监管工作存在一定的艰难险阻。
- 法律法规不完善 :
目前肥料登记管理的依据主要是《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但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不强。部分规定与当前肥料登记管理不适应,难以有效约束和监管。
建议
- 完善法律法规 :
制定和完善关于肥料市场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性规定,填补法律空白,提高法律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 明确部门职责 :
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在肥料监管中的具体职责和执法边界,避免职责不清导致的执法混乱。
- 加强监管力度 :
增加执法人员和资金投入,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增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和责任意识。
- 强化部门协作 :
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农业、质检、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
-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 :
规范肥料产品的标识和登记,加大对有机肥料等产品的质量监管力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解决肥料监管部门不明确存在的问题,保障肥料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