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单价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及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变更超过15%时的处理规则如下:
一、工程量增加超过15%的调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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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以内部分 :按原清单综合单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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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15%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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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可提出新综合单价,双方协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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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协商不成,可参考以下公式调整: $$新单价 = 原单价 \times (1 - 承包人报价的利润率)$$
或按市场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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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量减少超过15%的调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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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工程量(原清单量×85%) :按原综合单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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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的15%以外部分 :视为承包人承担的风险,通常不调整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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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大幅减少,承包人可提出补偿。
三、调整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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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偏差比例 : $$偏差比例 = \frac{实际完成量 - 清单量}{清单量} \times 100%$$
当偏差超过±15%时触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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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调整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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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调整量 = 实际完成量 - 清单量 ×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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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调整量 = 清单量 × 0.85 - 实际完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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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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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合同约定的调价方式(如信息价、成本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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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约定,双方协商或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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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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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调整触发条件 :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单价变化超过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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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担原则 :增加工程量时调低单价,减少时调高单价,避免承包商因工程量波动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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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留 :承包人需保存工程变更指令、签证等证据,以支持额外工程量的索赔。
以上规则适用于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若工程量偏差未超过15%,则需结合市场价格、施工条件等因素协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