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中概算控制的规定,综合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概算的法律地位与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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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的定位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12条和第23条,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且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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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与概算的关系
概算仅作为投资控制的参考指标, 结算金额并非绝对不能超过概算 。实际结算时,若因合理变更等原因需调整,需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二、特殊情况下的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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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调整的条件
当项目出现重大变更(如设计范围扩大、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增加等)时,可调整设计概算。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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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需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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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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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程序与限制
概算调整需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当超过原估算10%以上时),且一个工程只能调整一次。
三、相关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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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与结算的关联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1条明确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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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支付限制
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变更、内部流程或合同未约定为由拒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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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预算与概算的关系 :施工图预算需在概算范围内,但概算本身可以上浮10%(即总投资允许在估算基础上浮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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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需定期公开概算、结算等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概算控制以“概算→预算→结算”为核心逻辑,既保障投资安全,又兼顾项目实施的灵活性。实际操作中需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严格履行审批和变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