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变更第10条的规定,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工程变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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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调整
包括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工作;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需由他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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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变更
改变工程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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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与位置调整
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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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与顺序调整
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二、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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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申请
由提出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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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协商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和洽商,形成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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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审批
涉及设计变更需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重大变更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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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调整
经各方确认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变更后的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审核工期、质量等要素,最终由建设单位确认。
三、变更权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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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指示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有权提出变更要求,但需通过监理人书面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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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义务
承包人需在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实施,若认为无法执行需及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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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结算
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且协商不一致时,可参照合同签订时的计价方法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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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与安全责任
设计变更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因设计缺陷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设计单位需承担相应责任。
四、其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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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原则 :工程变更应尽量避免,能少则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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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原则 :重大变更需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
以上规定综合了《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及工程监理相关规范,确保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