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信号灯设置规范需遵循国际海事组织(IMO)及各国法规,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信号灯类型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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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航行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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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 :右舷灯(船舶右舷112.5°水平弧内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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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 :左舷灯(船舶左舷112.5°水平弧内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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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 :船首灯(180°水平弧内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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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 :尾灯(135°水平弧内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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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信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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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照灯 :360°水平弧内不间断显示,用于标识船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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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光灯 :每分钟120次以上闪烁,用于近距离通信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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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闪光灯 :白光,按莫尔斯电码发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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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信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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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灯 :白光,仅锚泊时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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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号灯 :红绿双色,显示船舶操纵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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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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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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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信号灯需安装在桅杆、雷达桅或船首顶,确保360°可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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舷灯需遮盖无光黑漆,高度不低于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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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光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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桅灯、舷灯、尾灯需双套安装,主备电源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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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照灯需在225°水平弧内连续显示,闪光灯需符合闪烁频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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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运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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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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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右舷行驶时显示红绿舷灯,左转时切换为绿红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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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见度不良时,白天需开启航行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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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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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光故障需立即切换至备用灯,并通过声光报警装置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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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查灯光亮度,确保符合国际海事组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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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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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泊与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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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泊时仅显示白环照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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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控制的船舶需显示红环照灯及尾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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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与运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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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苏伊士运河需遵守特殊信号组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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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上信号灯需设置明显高度,穿透雾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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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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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IMO)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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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规 :《海轮信号设备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
以上规范需结合船舶吨位、用途及航行区域综合配置,确保航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