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未满1周岁,单位批准
根据江西省关于哺乳假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最新政策,哺乳假6个月的申请条件如下:
一、基本申请条件
-
子女年龄要求
女职工需满足子女未满1周岁(即6个月)的条件,且处于哺乳期。
-
单位批准
需经用人单位书面批准,单位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女职工实际困难审慎审批。
-
本人申请
女职工需主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哺乳困难的具体情况(如工作强度、家庭负担等)。
二、特殊情形补充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可延长至子女满14周岁,期间奖励费照发。
-
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哺乳假为3个月,奖励费不发放。
-
-
医疗证明要求
若女职工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健康的疾病(如早产、脑瘫等),可申请6个月哺乳假。
-
单位责任
单位需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哺乳室等必要设施,并保障其每日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增加1个婴儿增加1小时)。
三、注意事项
-
工资待遇 :哺乳假期间工资按原工资的80%发放,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调整 :女职工不适应原岗位时,可协商调整岗位或改善工作条件。
-
政策差异 :若单位未建立哺乳室等设施,可能影响哺乳假申请通过率,建议提前与单位沟通。
以上条件综合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江西省地方性政策,具体执行以单位实际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