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补缴政策如下: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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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间未缴年份可补缴
参保人员可在缴费期间补缴之前未缴费的年份,需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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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缴费不足15年可一次性补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补缴后按现行标准计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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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及特殊群体
失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职工养老保险的,均可申请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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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与补贴
补缴按当年最低缴费档次执行,不享受政府补贴。
二、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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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单位未缴可申请补缴
若职工在职期间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可向原单位提出补缴申请,单位需承担缴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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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缴费不足15年
达到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需逐年缴费至满15年,期间不得中断。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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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时效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需在退休前补缴满1年,否则可能影响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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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要求 :补缴时需提供身份证、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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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档次选择 :补缴后按当年最低档次缴费,未来可选择更高档次提升待遇。
建议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补缴类型,并及时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确认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