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2025年1月起调整了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后的发放标准
- 基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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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9周岁 :全省统一不低于5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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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9周岁 :全省统一不少于20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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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周岁及以上 :全省统一不少于600元/人/月
- 地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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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 :低保户80-99岁200元/月,非低保户25元/月;90-99岁400元/月;100岁以上6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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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 :80-90岁30元(低保边缘户50元),90-99岁200元;100岁以上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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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 :80-89岁30元,90-99岁100元;100岁以上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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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城市如吉林市、辽源市、白山市等,标准也根据低保户和非低保户进行划分,但普遍低于长春市
二、发放对象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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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吉林省户籍且年龄≥80周岁的老年人,无居民身份证者以户籍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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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方式 :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渠道按月发放,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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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时间 :202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去世次月停发
三、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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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未设定全省统一的高龄津贴标准,具体金额由各地根据经济情况制定,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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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和非低保户的补贴标准均有所区分
以上信息综合了吉林省民政厅、财政厅的官方文件及各地市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