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简称“20规则”)的实施办法,综合相关搜索结果,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适任证书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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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种类限制
限制适用于客船、滚装客船、非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鲜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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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推进动力装置限制
仅允许操作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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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设备操作限制
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自动雷达标绘仪等。
二、限制消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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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装置限制消除
需完成《海船船员培训大纲》规定的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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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滚装客船限制消除
需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Ⅱ级及以上无需Ⅰ级)。
三、考试与培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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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内容
包括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理论考试涵盖船舶知识、安全操作等,实操考试注重实际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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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体系
需完成《海船船员培训大纲》规定的课程,渔转海船员需额外完成“水手工艺”评估。
四、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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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晋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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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仅适用于非运输船”证书可免《船舶结构与货运》理论考试,但晋升至二、三副需全面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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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三副、二副完成非运输船见习可申请该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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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管理
考试作弊将导致证书吊销、培训证明作废,并计入个人诚信记录。
五、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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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考发一体化 :由初次签发证书的海事机构负责后续晋升、航区扩大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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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负责辖区内的培训、考试和发证。
以上内容综合了2020年规则框架及2022年最新通知,具体操作以当年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