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女职工生育假期规定如下:
一、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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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产假
女职工生育可享受 188天产假 ,其中包含产前休息 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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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及多胞胎附加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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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需特殊医疗手段分娩)增加 15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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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 15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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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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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 15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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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4个月流产: 42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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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3个月但不满7个月流产: 42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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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 98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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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相关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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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假
符合条件的夫妻可享受 15天晚育假 (含双休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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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护理假
女职工生育后,男方可享受 15天护理假 ,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三、假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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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与福利 :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未参保按产假前工资支付),津贴由社保基金或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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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与哺乳时间 :产前检查计入劳动时间,婴儿1周岁内每天两次30分钟授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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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 :2024年9月29日之后生育的夫妻,产假延长至 188天 (含之前98天+新增60天),男方护理假延长至 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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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如实施剖宫产、多胞胎等,均按上述标准增加假期。
以上规定综合了国家法律法规与江西省地方政策,确保女职工生育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