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基准价下浮系数是政府采购项目中用于控制低价竞争、优化采购成本的重要参数,其具体含义和作用如下:
一、基本定义
评标基准价下浮系数是指在综合评分法评标中,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满足所有条件的最低投标价进行下浮后确定的价格标准。该系数通常以百分比形式表示(如20%、30%等),用于将最低投标价调整为评标基准价。
二、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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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恶意低价竞争
下浮系数最低限为20%,低于此比例的标书可能被判定为无效标,从而防止供应商通过非理性低价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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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价格与质量
在保证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下浮优惠吸引供应商,促使供应商在成本控制与服务质量之间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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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采购成本
政府采购项目通过集中采购降低采购成本,同时确保采购效率和质量。
三、计算方式(部分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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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公式 :
$$
评标基准价 = 最低投标价 \times (1 - 下浮系数)
$$例如:招标控制价200万,下浮10%(0.1),则评标基准价为: $$200万 \times (1 - 0.1) = 1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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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特殊场景 :
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暂定价-预留金)/(招标控制价-暂定价-预留金),但需符合地区定额和市场信息价计算规则。
四、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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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浮率与下浮系数的区别 :
下浮率是具体比例(如10%),下浮系数是用于计算评标基准价的参数(如0.1对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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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范围 :
仅适用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政府采购项目,且需符合财政部相关通知要求。
通过合理设置下浮系数,政府采购既能避免供应商因价格竞争而降低服务质量,又能实现采购成本的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