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最低限价在政府采购中是被明确禁止的,具体违反的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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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设定最低限价,只能设定最高限价。该条款是政府采购法中关于价格限制的核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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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以最低投标价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进行差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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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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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报价且无法证明合理性,可要求其说明或提供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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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行为,将受到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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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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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最低限价 :如保安、物业等人力资源服务项目,若通过设定最低工资额等方式变相限制报价,同样违反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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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低价处理 :若供应商报价低于其他合格报价,需通过合理性审查,而非直接认定为无效投标。
设置最低限价直接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可能触发其他相关条款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