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职期间患重大疾病无法工作的处理方式,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分为以下要点说明:
一、医疗期内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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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患重大疾病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之一,但需在医疗期内。医疗期根据工作年限确定,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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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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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以上的,每满10年增加2个月,不足1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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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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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病假工资 :医疗期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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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参保缴费 :应及时激活医保或重新参保,确保医疗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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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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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结束且无法胜任工作
医疗期结束后,若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经调岗仍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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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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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 :经认定后可通过工伤赔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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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纪/犯罪 :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单位利益重大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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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的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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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协商成功可获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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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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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以上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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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以上的,每满1年支付1.5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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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病假
在医疗期内可依法请病假,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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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报销 :优先使用医保,自费部分可通过新农合、民政救助等渠道申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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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条款 :注意合同中关于疾病相关的条款,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受损。
建议患病职工及时与单位沟通,保留医疗证明等材料,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