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现行生育津贴政策,流产津贴的发放标准如下:
一、流产津贴计发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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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 (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异位妊娠)
- 计发天数为 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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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3个月以上流产 (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
- 计发天数为 4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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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 妊娠7个月以上流产或早产的,按 98天 计发。
二、津贴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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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 :以职工生育或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每月30天折算,以日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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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公式 :
$$\text{津贴金额} = \frac{\text{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30} \times \text{计发天数}$$例如:某职工月均缴费工资为8000元,3个月流产可获: $$\frac{8000}{30} \times 15 = 4000 \text{元}$$。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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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关系
生育津贴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产假前工资的,可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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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情况
若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流产津贴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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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补贴
流产津贴不包含手术费、检查费等医疗费用,超出部分需职工自费。
以上政策综合了宁波本地最新规定,适用于已参加生育保险及未参保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