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理高价”的认定标准,综合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主要标准如下:
一、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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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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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四)》第四十二条
转让价格未达交易时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70%的,一般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30%的,一般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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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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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为基准,结合市场交易价或物价部门指导价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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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下(如亲属、关联关系),30%和70%的比例限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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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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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是否显著高于同类交易的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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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异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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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是否为关联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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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举证责任
- 债务人或相对人举证 :主张价格合理的需提供交易背景、市场行情等证据。
四、其他相关规范
- 反垄断法 :对经营者实施的不公平高价行为有专门认定框架,但主要针对市场支配地位主体,与《民法典》中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
注意 :30%和70%的比例仅作为一般参考,具体认定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判断,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裁量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