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显失公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内容:
一、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显失公平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的要件:
(一)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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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
危困状态指因急迫需求(如急需资金、生命健康受威胁等)导致对方无法理性判断;缺乏判断能力则指因年龄、精神状态等原因无法正确评估行为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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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利用优势或对方无经验
包括一方利用自身信息、资源或地位优势,或对方因缺乏相关经验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二)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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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内容显失公平
指合同条款或交易结果明显背离公平原则,如一方获得不当利益或对方承担过重义务,且这种失衡与交易性质、市场环境等客观因素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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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显失公平的合同通常表现为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如一方以极低价格获取资产或以过高条件承担义务。
二、法律后果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合同,受损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但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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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行使时效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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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分 :重大误解需基于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等的错误认识,而显失公平更侧重结果的不公平性。
三、司法认定标准
法院判断是否显失公平需结合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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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背景 :是否存在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危困状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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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对比 :合同条款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或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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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力 :是否因缺乏经验或判断力导致合同签订。
四、例外情形
单纯因交易结果超出市价、平均利润等一定倍数(如50%以上)不必然认定为显失公平,需结合具体情境判断是否违背公平原则。
以上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对合同自由与公平原则的平衡,既保护弱势方免受恶意利用,又避免过度干预市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