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显失与主观过错并存
关于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结合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和学术研究,可归纳为以下要点:
一、客观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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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显著失衡
需判断合同权利义务是否严重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通常通过比较交易价格与市场价(如低于市场价的30%或高于30%)或行业指导价来判断。例如,股权拍卖中转让价显著低于市场价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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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质与目的
需结合合同性质和订立目的综合判断。例如,拍卖、继承等特殊交易模式本身存在溢价空间,不宜直接认定为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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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交易的关联性
单个合同可能因属于更大交易的一部分而具有合理性,需从整体交易背景分析。
二、主观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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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
一方当事人利用信息优势、技术优势或对方年龄、智力、经验不足等,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例如,专业人士与普通消费者签订专业服务合同可能因信息不对称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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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迫或无经验的状态
受损害方因危困状态(如急需资金)或缺乏判断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而签订合同,且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例如,患者急需医疗费用而被迫接受高价医疗方案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三、其他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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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时的市场环境 :需结合供求关系、价格波动等动态因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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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的预见性 :若当事人能理性预见行为后果,则不认定为显失公平。
四、法律后果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被撤销,但需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法院需综合主客观因素判断,避免事后诸葛亮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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