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福建生育津贴领取标准及规定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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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条件
- 参保女职工:职工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已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同时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
-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或缴费不满12个月的,在其分娩,男方有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含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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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材料
-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表二十六)一式三份。
-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 计划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 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 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 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 出院小结(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 门诊病历(复印件)。
- 医院疾病证明书(剖宫产或流产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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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流程
- 参保女职工在确诊怀孕后,持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计划生育相关证明原件(单位证明材料如为复印件需由单位盖章确认)、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怀孕诊断证明(须标明预产期,并加盖医院疾病证明专用章)到省医保中心办理产前登记手续。
- 需到异地生育的参保女职工,应先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备案登记,首先需下载填写《福建省省本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单位盖章后送至省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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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
- 以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为基数,发给3个月的生育津贴。
- 难产的增发半个月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发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 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发给半个月至1个月的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发给相当42天的生育津贴。
- 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职工、失业前在原单位有参保可发给相当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 男职工配偶因没有工作等原因,不属参保对象而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后,由生育保险基金发给相当于上述女职工生育津贴50%的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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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或者中断缴费致使女职工无法享受保险待遇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请注意,以上信息可能会随着相关政策的变化而更新。建议您关注当地医保部门发布的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