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保住院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级别和参保类型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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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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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住院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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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住院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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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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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住院 :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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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住院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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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三级及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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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住院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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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住院 :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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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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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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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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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三级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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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三级 :55%
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以 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为基准,具体金额每年动态调整。
四、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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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年度限额300元,一级医疗机构报销75%,二级85%;门诊特殊慢性病和特殊药品按专项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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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待遇 :住院分娩等费用按住院比例报销。
以上政策适用于广西城乡居民医保,具体执行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