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因职工个人原因造成社保断缴滞纳金的承担问题,需分情形讨论:
一、职工主动放弃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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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放弃且无后续补缴
若职工明确表示放弃社保且未后续补缴,则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保缴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无权单方面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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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后反悔要求补缴
若职工先放弃社保,后因自身原因(如经济困难、政策调整等)反悔要求补缴,则需承担因延迟补缴产生的滞纳金。此时滞纳金的产生与职工的过错行为直接相关。
二、职工存在过错的补缴情形
若职工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社保时存在过错(如明知欠缴仍拒绝补缴、投诉后导致补缴延迟等),则需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滞纳金。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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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诉导致补缴延迟 :职工因个人原因投诉公司补缴社保,间接导致滞纳金产生,需按过错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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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欠缴且拒绝改正 :职工长期未缴社保且拒绝配合补缴,可能被认定为主要过错方,需承担较大比例滞纳金。
三、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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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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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
若职工存在过错(如主动放弃后反悔、投诉导致延迟等),则根据过错程度分担滞纳金。例如,二审法院曾判决职工与用人单位按60%和40%比例承担滞纳金及利息。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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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社保的法律效力 :职工主动放弃社保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尤其当用人单位后续补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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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限制 :职工自行补缴滞纳金后,通常无法向用人单位追偿,除非能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建议职工在处理社保问题时,充分了解自身权利与义务,避免因单方面行为引发额外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