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通称“39号令”)于2021年4月8日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的形式发布,并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其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
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
39号令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2. 监管职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全国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检查工作。
3. 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他们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 禁止行为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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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不实或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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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资质许可标志或者检验检测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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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出租、出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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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分包检验检测项目。
5. 分包管理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检验检测机构应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6. 处罚措施
违反39号令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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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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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证书。
总结
39号令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时应遵守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详细规定了禁止性行为及其处罚措施,并对分包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各检验检测机构应认真学习理解并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