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新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多个权威信息源整理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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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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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即1995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均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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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职工1990年5月入职,1995年12月31日前工作,则该时段全部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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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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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时间早于1992年 :若单位参保时间早于1992年,需以1992年当地社平工资为基数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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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招工表的情况 :以劳动部门发放的招工表或调配令时间为准,特殊人员按实际工作时间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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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渡性养老金计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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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基数变化
- 2025年2月起,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调整为退休时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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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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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 : $$过渡性养老金 = 退休时计发基数 \times 1995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times 10 \times 1.2%$$
- 例如:1995年前缴费指数0.76,计发基数8613元,则每月过渡性养老金为785.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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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 : $$过渡性养老金 = 退休时计发基数 \times 视同缴费指数 \times 10 \times 1.2%$$
- 例如:视同缴费指数1,计发基数8613元,则每月过渡性养老金为1033.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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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过渡期
- 新办法计算出的过渡性养老金比老办法高出的部分,将分3年(2024-2026年)逐步过渡到全额发放。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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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 不同城市、行业及参保类型(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标准可能不同,需结合具体情况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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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政策
- 2024年前参加工作但未缴养老保险的人员,需根据当地政策确认是否可补缴,补缴后计入实际缴费年限。
以上规定综合了江苏省政府发布的政策文件及权威解读,确保了政策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建议参保人员咨询当地社保部门,获取个性化计算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