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超15%调整单价的方法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工程量偏差超过15%,导致综合单价的调整,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来确定如何调整单价。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则必须执行合同的约定。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 工程量增加: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但具体调整比例需根据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确定。
- 工程量减少: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但具体调整比例需根据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一定的计算公式来确定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例如,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确定的比例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确定的比例进行调整。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调整后的综合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