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以下是具体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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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则必须执行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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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调整方法,要想确定调整后的综合单价,除了施工单位的投标单价以外,还需要依据招标控制价的预算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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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公式:工程量偏差结算价的计算,分以下两种情况:
-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结算价=1.15×原价+(新工程量-1.15×原工程量)×新价。
-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结算价=新工程量×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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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了价格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调价的,除非出现了情势变更的情形。
在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应遵循上述原则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