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必须
环境应急预案的修订频率并非固定为每三年一次,而是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至少每三年应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如果遇到以下情形之一,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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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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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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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围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目标发生变化。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也明确指出,在面临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措施和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的修订频率应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所面临的风险以及相关法规的要求来确定,而不是固定为每三年一次。企业事业单位在实施环境应急预案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并在必要时及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