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宜春,不同类型的护理津贴标准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护理津贴及最低发放标准:
-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具有宜春市户籍、年满 60 周岁的低保对象中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且没有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可领取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 50 元。
- 特困人员护理补贴: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1500 元;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375 元;特困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100 元。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宜春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100 元。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2025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累计缴费年限不足 5 年的,支付 12 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 5 年以上的,每多缴费 1 年(不满 1 年按 1 年计算),增加 3 个月的病残津贴。
如果是因工伤导致的需要生活护理的情况,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 或者 30%。以 2024 年宜春市的情况为例,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这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统一调整到 3948 元、3158 元、2369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