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退休人员医保报销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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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保报销:退休职工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92%,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退休人员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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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比例:上海退休人员医保报销比例根据不同工龄有不同的报销比例。例如,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退休职工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90%。退休职工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5%。退休职工工龄满15至21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0%。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药费报销75%。退职职工,其医疗药费报销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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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内的剩余资金可以正常使用。在职职工在转移劳动(人事)关系中,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医保个人账户停止计入资金;医保个人账户停止计入资金期间,除医保个人账户中剩余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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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备案:上海医保参保人员跨省市异地就医需要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并选择就医地定点医院持卡就医才能享受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就医地选定点医院持卡就医可享受直接结算医疗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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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为进一步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深化互助共济、责任共担机制,推动上海职工医保制度不断完善,上海市发布了《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以上就是上海退休人员医保报销的相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