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常州职工医保政策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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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参保职工自缴费到账次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设置2个月医保待遇等待期,在足额连续缴纳2个月的职工医保费后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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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缴费与待遇享受衔接:中断缴费3个月内补缴的,自补缴当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补缴的,视为首次参保,待遇等待期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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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与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省内转移接续的,参保职工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当月可享受新就业地职工医保待遇,原参保地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期互为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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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起付标准降低,在职人员为600元,退休人员为400元;统筹基金支付费用限额提高,在职人员、退休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分别提高至9000元、10000元、1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在首诊医疗机构分别为80%、85%、90%,在二级医疗机构分别为70%、75%、80%,在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60%、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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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合规费用:合规费用又称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是指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合规费用按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待遇支付标准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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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支付政策:一个年度内,医保待遇正常的参保患者按规定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联网结算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的合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后,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按比例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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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门诊待遇支付政策:门诊待遇项目的支付顺序为“门诊特殊病待遇、门诊慢性病待遇、普通门诊统筹”。具体支付标准见相关文件。
以上就是常州职工医保政策的主要内容。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政策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具体情况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建议您定期关注当地医保部门发布的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