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1. 《“中国渔政亮剑2025”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 发布时间:2025年3月27日
-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
- 主要内容:
- 组织领导:由农业农村部统一领导,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会同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统筹协调,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负责督促落实,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执法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 行动任务:包括长江流域禁捕水域执法专项行动、海洋伏季休渔执法专项行动、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执法专项行动等。
2. 渔业法修订草案
-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1日
-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主要内容:
- 促进和规范渔业养殖:明确国家支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养殖模式,鼓励开展生态增殖养殖,建立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
- 加强养殖者权益保护:明确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养殖证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严格渔业捕捞管理:完善捕捞强度控制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捕捞能力与渔业资源可捕捞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 加强涉渔“三无”船舶治理:明确禁止“三无”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禁止为“三无”船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
- 发布时间:2025年1月8日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 主要内容:
- 船员培训许可资质要求:已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资质的机构,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满足本办法附录4“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和附录6“船员培训教学人员配备标准”的要求。
4.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 发布时间:2021年1月28日,2025年3月25日更新
- 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主要内容:
- 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管理:渔业港口应当建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
- 海洋渔业船舶固定停靠港口: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选择经常作业地的一个渔业港口作为固定停靠港口,接受固定停靠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5. 《陕西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5年3月29日
- 发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 主要内容:
- 渔业船舶检验: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对渔业船舶进行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 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实行登记制度。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5年3月21日
- 发布单位:农业部
- 主要内容:
- 渔政船管理:渔政船实行建造审批,注册登记,统一编号,统一规范。所有渔政船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后,方可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
7. 《福建省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5年3月14日
-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主要内容:
- 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规范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 船舶靠泊设施和停泊点建设: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船舶靠泊设施和停泊点建设和管理,确定允许靠泊的船舶类型并向社会公布。
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渔业船舶管理的最新规定,涵盖了从船舶检验、登记、捕捞许可到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