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 1.立法目的: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2.噪声定义: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 3.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适用劳动保护等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 4.防治原则: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 5.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 6.监督管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
1.标准体系:国家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
2.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
3.噪声排放标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
4.环境影响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排放要求: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2.责任制度: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监测和评价: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噪声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定期发布全国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4.建设项目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1.防治措施: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第五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夜间施工: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2.公告制度: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1.机动车噪声: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1.商业经营活动: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2.广场舞: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3.室内装修: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章 附则
1.实施日期:本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其他相关信息
- 地方性法规:一些地方如湖南、广东等地也在制定或修订地方性法规,以加强对噪声污染的防治
- 社会意义:新噪声法的实施有助于更有效地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通过这些内容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噪声污染的防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措施,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噪声污染问题,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