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居民医保报销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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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村级卫生室报销比例8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75%。一般诊疗费,村级卫生室8元/人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15元/人次;单日限额,村级卫生室7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100元;年度限额,村级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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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报销:参保人员若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38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可到有资质的医院进行申请,专家组审批通过并进行选点后,可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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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单列统筹报销:包括西尼莫德片在内的33种特殊医保药品纳入单列门诊统筹支付。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50%,年度限额4万元,计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共用封顶线,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待遇与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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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报销: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最高限额,年度限额为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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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待遇: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统筹地区门诊发生生育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的医疗费按住院有关规定及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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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待遇: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予保障。起付标准12000元。报销比例5万元以下60%,5万元至10万元70%,10万元以上80%。最高限额50万元。稳定脱贫人口,起付标准减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对象、监测对象,起付标准减半,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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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待遇: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院住院治疗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区外住院降低10%(区内不降比);未经同意转院的,区外住院降低20%。长期(6个月以上)跨统筹地区异地居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未经备案的,区外住院降低20%。短期(6个月以内)跨统筹地区外出探亲、旅游等因急病住院的,办理备案手续后,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
以上就是广西居民医保报销政策的主要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报销比例和限额可能会随着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请以当地医保部门发布的最新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