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保护是指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提供的特殊劳动保护和权益保障。具体内容如下:
1. 孕期保护
- 工作时间限制: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 产前检查: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劳动强度调整: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 产期保护
-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流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3. 哺乳期保护
- 工作时间限制: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 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4. 其他保护
- 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岗位调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恶意调岗降薪。
- 合同续延: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这些保护措施旨在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