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的六大权益,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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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利:
-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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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和人格权益:
-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 妇女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性骚扰和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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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教育权益:
- 妇女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各个层次。
- 国家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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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 妇女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 妇女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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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益:
- 妇女在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 妇女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所有权和继承权。
-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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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权益:
- 妇女有与男子平等的结婚和离婚的权利。
- 妇女在家庭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包括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抚养权和教育权等。
-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这些权益的保障,体现了国家对妇女权益的高度重视,也为妇女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