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我国妇女享有的六大权益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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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利:
-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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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教育权益:
-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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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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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益:
-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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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利:
-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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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权益:
-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些权益的保障,体现了我国对妇女权益的高度重视,以及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坚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