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法》)所规定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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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
- 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废渣、废料、废水处理污泥等。
- 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并建立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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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
-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厨余垃圾、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
-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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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 建筑垃圾需要分类处理、科学回收、综合利用,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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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固体废物:
- 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秸秆、废弃农用薄膜、畜禽粪污等。
- 农业固体废物需要采取措施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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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
-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 危险废物需要进行特殊管理,包括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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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固体废物:
- 除上述几类之外,还包括医疗废物、实验室废物等特定领域的固体废物。
- 这些固体废物需要根据其特性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固废法》对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都做出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