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于2020年4月29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法律原则
- 1.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固废法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 2.污染担责: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并依法承担责任
二、主要修订内容
1.强化政府责任: 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包括目标责任制、信用记录、联防联控、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等制度 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2.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强化产生者责任,增加排污许可、管理台账、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等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进行审查,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3.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 统筹城乡,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
4.建筑垃圾和农业固体废物管理: 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管理制度 健全秸秆、废弃农用薄膜、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5.危险废物管理: 规定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信息化监管体系、区域性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等内容 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转移数据和信息,规定电子转移联单
6.新增保障措施: 增加用地、设施场所建设、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产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政府资金安排、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社会力量参与、税收优惠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7.严格法律责任: 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强化处罚到人 新增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
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
1.加强医疗废物管理: 明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
2.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 规定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
3.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治理: 规定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对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扫、分类收集、妥善处理
四、其他亮点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企业自主验收 增加了跨省转移固废利用的,需报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 细化了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建立、健全从固废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了建立台账,实现固废可追溯、可查询的要求
2.建筑垃圾管理: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3.污泥处理: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处理的义务
通过这些修订,《固废法》进一步强化了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措施,明确了各方责任,完善了管理制度,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