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中最低限价设置的法律限制,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主要规定如下:
一、政府采购中最低限价设置的禁止性规定
-
明确禁止设定最低限价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第十二条,采购人不得设定最低限价,但可以合理设定最高限价。
-
特殊情形的替代方案
若需控制采购成本,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
设定最高投标限价(需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且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
采用综合评估法,将价格分值占比不低于30%(货物项目)或10%(服务项目),其他因素(如技术、服务水平)与价格分值结合评审。
-
二、招标投标中最低限价设置的禁止性规定
-
招标文件中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禁止招标人设定最低投标限价,且不得以其他形式强制要求投标人接受。
-
低价竞争的防范措施
- 若招标文件中存在类似“最低折扣率”等变相最低限价条款,可能违反第八十七条第六十条,需要求供应商说明报价合理性。
三、相关法律依据与意义
-
禁止最低限价的核心逻辑 :不同投标人的成本结构差异较大,强制设定最低限价可能引发恶性竞争,导致中标价格高于市场合理水平。
-
例外情况 :仅允许设定最高限价,且需符合预算控制要求。
四、违规后果
-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
合同无效 :以低于成本价中标且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综上,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中均禁止设定最低限价,需通过最高限价、综合评估等方式实现价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