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的管理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具体管理职责如下:
一、主要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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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农业执法局)
负责农药经营许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等农药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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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过期农药的环保处置,要求农药经营者将过期农药交由具备资质的环保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具体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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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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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农药需经省级以上农业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后方可销售,但必须标注“过期农药”字样并附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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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标注或检验不合格的过期农药禁止销售,需统一贴标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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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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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过期农药未标注或未检验的,农业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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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处置过期农药(如随意丢弃)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并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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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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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者需建立购销台账,确保农资来源可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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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过期农药将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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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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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教育 :农业部门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检查,普及法律法规,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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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处置 :过期农药需交由环保机构无害化处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综上,农药过期管理以农业部门为核心,生态环境部门协同配合,通过法规约束和执法监督确保农药安全使用和环保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