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规定如下:
一、标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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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内容
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且需按年、月、日顺序排列。例如:“20250320/20250720”或“2025年03月20日”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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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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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在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设置独立区域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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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独立区域未设置,则需在主要展示版面显著位置清晰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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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与字体
- 使用白底黑字等高对比度的文字、符号或图案进行标注,确保清晰易读。
二、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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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质期6个月以上的食品
可免除标注生产日期,仅需标注保质期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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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质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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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产日期为基准,或以生产日期后第2天作为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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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时需考虑自然时间波动(如节假日、季节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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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标注选项
可增加“最佳食用日期”(如“在2025年03月20日之前食用”)或“消费保存期”作为参考。
三、违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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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标注可能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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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 :导致消费者无法判断食品是否过期,可能引发投诉或索赔。
四、豁免情形
部分预包装食品因自身特性可免除标注保质期,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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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度≥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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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面积≤10cm²的预包装食品。
建议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遵循新标准,确保标签清晰合规,以提升消费者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