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可通过以下方式保障被监护人权益:
一、监护人变更程序
- 近亲属优先承接监护权: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无监护能力时,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顺位监护人,其次为兄、姐,最后为其他个人或组织(需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 协商或申请指定新监护人:近亲属可协商确定新监护人,协商不成可向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申请指定。若存在争议,任何相关方均可向法院申请司法指定。
二、临时监护机制
在突发紧急情况下(如监护人突发疾病),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启动临时生活照料措施,防止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照管状态。
三、民政部门兜底保障
若无合适亲属或组织承接监护职责,民政部门需履行国家监护责任,通过指定社会福利机构或协调其他资源保障被监护人基本生活及权益。
四、司法救济途径
对于怠于履职的原监护人,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人之诉。法院将综合考量申请人监护能力、被监护人实际需求等因素作出裁决,必要时可撤销原监护人资格。
操作建议:首先尝试在亲属范围内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立即向属地基层自治组织或民政部门求助;涉及重大利益争议时,应及时通过司法程序明确监护权归属。